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1〕117號)精神,扎實推進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經市政府批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民生保障,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不斷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十四五”期間,計劃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約6500套(間),按照“供需匹配、職住平衡”原則,滿足新市民、新青年等群體階段性居住需求。
二、籌集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籌集方式
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方式籌集。具體通過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閑置房屋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多種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將長期閑置公租房和剩余安置房轉換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原則,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引導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按照市場的邏輯,引導社會各方參與。
(二)保障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本市無房居民,主要供應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不設收入門檻。
本市無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實際工作地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名下均無自有住房。
(三)戶型面積
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為主,并配套基本生活設施,已開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積可適當放寬面積標準。考慮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可建設少量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的戶型。同時應當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
(四)租金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接受政府指導,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設定。針對不同建設方式、不同項目分類確定租金標準,由建設主體結合項目成本、區域供需、享受優惠政策等因素確定,報各縣市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或項目所在地開發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享受政府補助、低息貸款、土地出讓價款分期收取等優惠,應在租金定價中相應體現,切實降低租金標準,讓利于民。
各縣市區(開發區)園區企業投資建設、定向供應本區域或本單位職工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建設主體自行確定準入條件、租金標準。在滿足本區域本單位職工住房需求的基礎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群體供應。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 科學規劃布局。各縣市區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指南,在規劃編制中科學布局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鼓勵在城市建成區、產業園區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2. 加大土地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用地使用權出租、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住宅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利用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合理確定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
3. 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二)補助資金支持
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現有經費渠道的補助資金支持。各縣市區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獎勵優惠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三)金融支持政策
1.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2.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租賃擔保類債券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運營。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
3. 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融資。
(四)稅費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條件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五)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階梯價格標準執行。除國家規定的高可靠性供電費外,供電企業在用戶用電報裝過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用電價格可選擇執行居民峰谷電價。
(六)簡化審批流程
各縣市區和各單位要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審批事項和環節,公布“一張表單”,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全面落實“并聯審批、限時辦結、超時默認”制度,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時限壓縮在40個工作日以內。開通綠色通道,探索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階段和施工許可階段予以合并。落實聯合驗收制度,全面推行“統一受理、并聯推進、一口出件”模式。
四、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宣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和檢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注重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確保各項工作有效落實。各縣市區要相應成立本地區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
(二)落實主體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是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根據轄區人口流入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科學編制轄區內“十四五”建設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加強年度計劃管理,經各縣市區政府、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同意后,由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項目行業主管部門)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下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報市政府同意后,申報納入國家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待國家計劃下達后向社會公布。
(三)規范項目認定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實行認定機制。市本級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建設主體向項目屬地開發區管委會(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各縣市區范圍內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所在地縣市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并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并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認定程序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對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重點審查項目結構安全、消防安全。
建設主體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分別申請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人防等手續,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各項支持政策。
(四)規范使用管理
建設主體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合同簽訂、租金收繳、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專業化運營公司參與管理。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和改變使用用途。
(五)嚴格項目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應進行適當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落實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監督檢查,將保障性住房住房項目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統一管理。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